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问题与建议

发布:笔杆子 时间:2024-09-13 字数:2139字

政府投资项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程建设领域管理混乱一直为人诟病。在项目交易和管理中,建设单位是否履行主体责任,工程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工程质量、资金效益、政府形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对于推进项目进展、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程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比较普遍。有些项目因建设单位业务不精,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造成概算、预算编制不完整,有重大漏项,后期投资加大;有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立项投资计划当作工程预算,编制不精准;有的在项目申报过程中考虑资金压力,有意或人为地压缩投资规模,报小建大;有的招标文件、合同编制不严密、矛盾或歧义较多,限制性用语不准确、缺乏约束力,致使结算、决算时争议较多,导致结算价大大超过中标价。

2、假借资质、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屡禁不止。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禁资质借用。但是实际交易过程中,投标企业借用资质、弄虚作假时有发生,一些企业或个人往往根据项目需要,不惜成本借用、挂靠一些具备资质的企业投标。有的资质单位中标后将工程层层转包,甚至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个人,收取管理费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难以保证。

3、工程违规变更频频出现。工程审计发现,工程变更是施工方获得较大利润的主要途径,项目变更较为普遍。尤其是不按相关规定报批变更,或者变更缺少图纸、内容、范围、费价标准等资料。有些监理单位与施工方沆瀣一气,“监”而不“证”,签证内容含糊不清,极易导致施工方按对自己有利的方案提出变更结算要求,谋取非法利益。

4、建设单位干预施工管理时有发生。在施工建设中,建设单位干预施工管理,特别是对项目分包、材料采购、工程结算的干预,与施工单位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关系,通过施工方弄虚作假的资料,重复计算、提高材料价格等方式,在工程结算方面给予施工方帮助,共同抬高工程造价。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建议

1、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及设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计划的方可立项实施。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环境等要素,制定项目建议书,必要时可请专家咨询论证。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发改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向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相关单位要审核设计概预算是否超出投资估算额等,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关部门审查。基建工程类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依法依规评审。

2、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程序。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发改立项和可研报告内容进行招标报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范本,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招标报建时,招标文件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公共资源局备案挂网,同时提交有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明细。积极推行“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结合新场所改造,升级改造电子交易系统,建成集电子交易、信息服务、电子监督和网上办公为一体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推行远程评标,实现网上登记报名、标书下载、标书上传、项目受理、公告发布、保证金缴退、专家抽取、实时监控等功能,使权力运行“网上留痕、全程受控”。

3、严格合同备案制、项目经理变更制。合同备案可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防范“阴阳合同”、“鸳鸯合同”、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和增加造价等乱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xx]50号)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变更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变更情况应及时备案公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单位必须依规进行合同备案,同时建立项目经理变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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