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派出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笔杆子 时间:2024-09-18 字数:3300字

一、派出监督工作的成效

(一)监督动能更足。改革前,纪检组与所在单位“一口锅”吃饭,纪检干部工资福利与所在单位考核挂钩,经费由所在单位保障,监督动力不足,有的干部碍于情面,不愿监督,有的干部对“一把手”不敢监督,导致监督缺位现象长期存在。改革后,8个派出纪检监察组由区纪委监委派出,干部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均由区纪委监委予以保障,消除了干部开展监督的后顾之忧。改革以来,8个派出纪检监察组共组织处理“一把手”和二级单位负责人27人。

(二)监督方式更多。改革前,纪检组通过列席联系单位会议、开展谈心谈话、查阅台账资料等常规途径履职,只能发现一些表面现象和个性问题,监督效果不佳。改革后,派出纪检监察组运用《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督促相关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同时各纪检监察组通过交叉式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等对其他纪检监察组联系单位进行检查,变“单打独斗”为“兵团作战”。改革以来,8个派出纪检监察组共发放《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39份,督促联系单位建立完善了一批规章制度。

(三)监督范围更广。改革前,纪工委和纪检组依据党规党纪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对非中共党员的违规违纪问题无法依据党规党纪进行处理。改革后,派出纪检监察组被赋予监察权,既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授权行使相应纪检监察权限,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全覆盖。改革以来,8个派出纪检监察组对8名非中共党员予以调查处理。

(四)监督意识更强。改革前,纪检组根据区纪委工作部署按部就班开展工作,被动查办xx举报问题,缺乏主动监督的积极性。改革后,派出纪检监察组在区纪委监委机关领导下工作,区纪委监委通过制定绩效考评制度,分解工作任务,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促使派出纪检监察组增强监督意识,切实履职尽责。改革以来,8个派出纪检监察组列席联系单位重大会议149次,开展各类监督检查145次,发现、督促整改问题205个。

二、派出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派出监督工作的深度不够。一是对监督的再监督职能把握不准。实际工作中,一些派出纪检监察组划不清所联系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自身监督责任之间的界限,把握不准“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的关系定位,往往忽视了主责主业,出现了“越位”现象。二是对监督工作的政治属性缺乏思考。个别纪检监察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经常就事论事,就问题指出问题,就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没有上升到政治高度去分析问题,没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够理想。三是监察监督职能发挥不够。个别派出纪检监察组思维局限于改革前的纪律监督,对监察监督工作没有明确的思路、方法,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意识不强,手段不多,监察措施使用不够,没有真正做到纪法贯通,协调推进。

(二)落实派出监督工作的制度不够。一是派出机构领导机制不健全。班子成员对派出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服务和保障等方面没有明确具体任务,工作一般多体现在对问题线索查办的审核把关方面,对其他方面的领导不够。二是派出纪检监察组日常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各纪检监察组没有明确的年度监督计划,日常监督业务不够具体,工作目标发散,缺乏统一的量化考评标准,各纪检监察组之间协作配合不够,未有效形成监督合力。三是派出纪检监察组监督方式方法创新性不够。派出纪检监察组主要通过参加班子会、民主生活会、日常监督检查等常规性手段开展监督工作,综合利用财政、税务、审计、公安等专业力量以及科技手段还有欠缺,同时与所联系单位的协同监督存在空白,缺少信息共享平台,监督执纪协调机制尚未形成。

(三)开展派出监督工作的力量不够。一是“缺人员”,派出纪检监察组干部配备不到位。根据改革意见,每个纪检监察组配备行政编制干部不少于5名,而目前8个派出纪检监察组干部配备均在2至3名,人员缺口较大。二是“缺能力”,派出纪检监察组干部能力素质亟需提升。派出机构改革时,区纪委监委从全区其他部门调入12名干部,通过xx省考招录7名,调入的部分干部虽在纪检系统从事过相关工作,但对派出监督工作还比较陌生,新招录干部亟需培养,整个队伍呈现“新手多、能手少”的现象。三是“缺精力”,派出纪检监察组干部大部分时间被查办xx件所牵制。有的派出纪检监察组忙于省、市纪委转办件、区委巡察移交件等问题线索,疏于对所联系单位开展日常监管,或者监督检查走马观花,很难发现深层次问题。

三、派出监督工作改进加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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