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近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规范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方面的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对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国企基层干部,通过认真学习《条例》,我有以下几方面心得体会:
一是《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制度。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庞大、分布广泛,履行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管好用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建立严惩失职渎职的约束机制,对于建设高素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2016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首次将从事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纪律处分范围。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职务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终身追究等制度。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上述一系列党内法规的出台,为建立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制度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但是,由于缺乏专门行政法规,以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往往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2015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2016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虽然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和违纪违法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未系统梳理各领域管理制度,不能为严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撑。因此,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明确规定,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在深入分析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实行市场化的薪酬分配机制,激发国有企业活力”的工作目标。如今,中央又印发《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是《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国企改革发展和反腐败斗争、企业管理监督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系统梳理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廉洁从业、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明确了对企业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的惩处措施,针对一些典型问题增加了相关规定。如第四条第一款明确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等6项情形列为企业管理人员失职失责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界定;第八条第一款明确提出对“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国有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实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经营业绩不佳的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等处罚。以上条款均体现《条例》注重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中,有利于推动相关部门和企业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依规管理企业的意识。同时,《条例》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设定了较为严格的问责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力度,对于预防和减少企业内部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发生、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三是《条例》的出台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起到了威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条例》严格区分受贿行为与贪污行为,细化了受贿行为的具体情形;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将行贿行为纳入纪律处分范围。如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他较重后果”包括“影响企业选人用人公正性并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严重下滑”;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其他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以上规定均体现了《条例》通过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来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约束力度。通过对《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企基层干部一定要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则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使命;另一方面要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自觉做到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同时还要主动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勇于改正缺点和不足。